4月6日,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行唐县独羊岗乡一政府工作人员因出租房屋问题与女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对对方进行了殴打。公安局依法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元罚款处罚。
房东与租房客之间因出租房屋问题发生口角、民事纠纷,本身是一种正常现象,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作为房东的乡司法所所长因出租房屋纠纷,殴打租房客,这就上升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必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毋庸置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但是,乡司法所所长是领导干部,乡司法所所长打人事件不同于普通群众殴打他人,决定了乡司法所所长不能止于治安处罚,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结论对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而不是像当地乡党委书记所言“跟单位没有一点关系”。乡党委书记公开说乡司法所所长打人,“跟单位没有一点关系”,其实暴露了乡党委书记没有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纵观这起乡司法所所长打人事件,其性质和情节相当恶劣,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开除公职处分,而不是罚酒三杯的记过了之。在这起乡司法所所长打人事件,恶劣行径不仅仅是打人行为本身,更在于乡司法所所长在打人时的叫嚣话语所暴露出的权力飞扬跋扈。乡司法所所长打完人,还公开叫嚣“今天打了你也白打,去打听打听我是谁!”这根本不像一名领导干部说的话,俨然是黑社会流氓行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黑,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这位乡司法所所长打人时的言行,推测出其平时的工作作风。实际上也只有对打人的乡司法所所长依法按规予以严惩,让其为打人的恶劣行径
总而言之,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员干部不同于一般群众,任何时候都需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这是基本常识。而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是党员干部的义务,《党章》《公务员法》中均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