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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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位于鱼邱湖街道双海湖社区(皇殿),政通路以南,书画小镇内。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征收土地总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果园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设施农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9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地系违法占地,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此次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高唐县财政局拨付到鱼邱湖街道双海湖社区(皇殿)村(居)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21.万元,由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居)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30天,自年11月6日起,至年12月5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小知识

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听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冠领律师提醒:《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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