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去哪个医院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征地拆迁中,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高院的一个案例为大家解析: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概述:
苏某为河北省唐县A镇城中村B村村民,年4月16日,唐县政府在A镇B村张贴《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决定对A镇B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一、征收范围:唐县A镇B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户、土地约亩,具体征收搬迁范围以测量放线为准。二、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唐县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唐县国土资源局、A镇人民政府实施。三、征收补偿落实情况: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签约。征收决定并告知被征收人按唐县B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以及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年5月,A镇政府与苏某签订B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第九条约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98%后,甲方发布房屋搬迁公告或通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年12月21日,唐县政府在B村张贴《关于B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告知书》,主要内容:年4月16日,唐县政府对A镇B村棚户区改造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预征收,现已基本达到组卷报批条件,准备对已签订协议的集体土地进行组卷报批,待省自然资源厅正式批复下达后,发布正式征收决定。苏某以征收未经河北省政府批复同意,年签订协议却以年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对苏某的利益尚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起诉。苏某申请再审。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行政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但是,将其明确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基于其行政性特质,而非协议性。因此,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要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不是说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所以既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订立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订立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判断,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仅仅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规定情形下的一种补充适用。本案中,苏小康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订立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苏某与B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在河北省政府作出同意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唐县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补偿协议对苏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