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森林草原防火规定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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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政保政办发〔〕7号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封山禁火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等方式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四条涞源县、涞水县、易县、阜平县、唐县、曲阳县、顺平县、满城区、徐水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景区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为本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实施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三)烤火、野炊等;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

(五)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和检查。凡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执法或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律负有监督和制止责任;公职人员一律追究纪律责任;非公职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起火灾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第九条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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